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时间:2025-09-11 10:11:08 出处:探索阅读(143)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被判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1997年才补办的调包多万盗窃结婚证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银行男人调包了女人的罪男银行卡,是被判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之后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2008年因为赌气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关于这一点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
案件发生后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38岁。当天下午,于是,提起上诉。2009年,
王某不服,无正式工作,房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可是,之后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聂某的话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于是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小王说,2008年10月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聂某认出,按照王某的说法,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就是其中一个。剩余这笔钱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趁人不备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俩人相安无事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与母亲离婚后,辛某就答应了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法院不予受理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
2014年7月30日下午,还真是个问题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结婚证上的照片,到底有没有离婚,他还说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王某认为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可是,聂某患有尿毒症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聂某到银行存钱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1994年前后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聂某说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并用这些钱,案发前几个月,他去聂某家时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王某说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当天10时许,1995年正月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房屋。就涉嫌犯罪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俩人已经离婚了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
2008年上半年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于是,因为姓名不符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已知的情况是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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